一、享受资金扶持政策的基本条件:辅助性就业机构申报“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行费用”等资金扶持政策时,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:
1.有合法的承接主体。可以是依法在工商、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,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(以工农疗、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)。2.有稳定的服务对象。安置的智力、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。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8级)。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1至2级肢体残疾人)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)。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了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,其中,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后续签合同时,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,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。3.有适合的劳动生产项目。具有适合的劳动生产项目,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。4.有固定的工作时间。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。的劳动报酬。5.有配套的设施设备。包括用于庇护就业、办公、后勤服务等基本设施设备,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功能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消防、防盗、门卫等基本安全设施设备和无障碍设施设备。6.有稳定的劳动报酬。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.有完善的服务功能。辅助性就业、生活照料、技能培训、康复训练、文体活动等服务功能齐全。有专门活动场所,不少于50㎡,有专职管理服务人员,从申报第二年开始,能够每年针对残疾职工特点,组织参与社会活动,开展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、职业康复、以及相关的技能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次。8.有健全的管理制度。包括基础管理制度、服务管理制度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。
二、扶持措施:1.资金扶持。为鼓励和保障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及日常运作经费投入,市残联、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5万元。补贴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。开办后第二年开始,经市残联、市财政考核合格后,对于安置的智力、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达到10人(含10人),不到15人的,每年安排补贴经费3万元。对于扩大规模,安置的智力、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超过15人(含15人)的,每超过一人,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予以补贴。对不符合辅助性就业机构条件的机构,从第二年起不再下拨经费补贴。机构稳定运行后由县(区)残联根据机构运行情况实施相应扶持。对弄虚作假,套取补贴资金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2.税收优惠政策。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,应满足国税总局相关规定,到税务部门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项。扶持政策咨询电话:281400


